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青岛港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长城公司山东分公司将依法享有的青岛铜加工厂(现更名为:青岛方圆铜加工厂)债权本金4,244,350 元,截止 2017年6月 21 日利息10,621,061.44元(2017年6月21日之后新产生的利息也在转让范围内),依法转让给青岛港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保证人即墨市华兴工贸集团公司(现更名为:青岛即墨华兴工贸公司);抵押物为青岛铜加工厂所有的设备,该设备于2002年9月17日,即墨工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过程中,拍卖抵押设备收回款项12.565 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请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责任主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依法向新的债权人青岛港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联系人:唐艳,电话15953267848。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受让人:青岛港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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