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校内触电,责任谁负? 法院审理判定学校、家长和供电单位均有责,共赔付10万余元
即墨市一小学六年级学生爬上校园内厕所顶部,触摸高压线致电击烧伤,家长将学校和供电单位告上法庭。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学生受伤与供电单位架设的电线有直接因果关系,学校未完全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及保护义务,而家长也未能有效履行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定监护职责,三方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或赔偿义务,共赔付10万余元。
学生触电烧伤,三方各说各理
2014年7月的一天,13岁的小洪爬上学校厕所的房顶,伸手抓校园围墙外的10千伏高压线,被电击受伤。随后,小洪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即墨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电击伤、Ⅲ°烧伤。同一天,小洪被转至青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诊断为四肢电击伤Ⅲ°、TBSA7%,先后共支付医疗费10万余元,学校已垫付3.2万元。
小洪家长认为,小洪触电受伤,学校和供电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上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共20多万元。但学校却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小洪是擅自行动导致受伤,而且他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安全、纪律规章制度和小学生守则,因此小洪应负全部责任。此外,供电单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客观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电单位则认为,小洪身体损伤是小洪主动手抓高压电线,根据小洪受教育状况,应当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小洪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涉案的10千伏线路先于学校厕所建设,涉案厕所的建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外学校本应承担管理、保护学生的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涉案线路距离事发地点的垂地距离完全符合电力法的规定,因此,供电单位认为自己并不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学校厕所高2.94米,顶部为水泥质地,其顶部距离架空10KV高压导线垂直距离2.4米,距厕所顶部西侧外檐的水平距离0.7米。
供电单位和学校有过错须赔偿
那么,这起校园学生安全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呢?即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身体电击伤的损害后果与供电单位架空的涉案10千伏双塔电力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各方已均认可。法官介绍,根据行政机关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而涉案线路保护区域低于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且不能证实涉案线路架设先于学校厕所的建设时间。“供电单位对涉案10KV双塔电力线路负有管理义务,但未能及时、有效地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原告身体电击伤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法官说。
“学校教育管理的主体全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少年儿童,他们正处于活泼好动、对其行为不计后果的好奇时期。根据公安机关以及本院的现场勘验,涉案10KV双塔电力线路的边缘存有生长的植物,有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并且涉案厕所及其围墙易于学生攀爬,也存在安全隐患。”法官表示,学校本应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善尽职守,防止或消除安全隐患,本案中却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及保护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学校未能及时的发现、制止原告攀爬涉案厕所的行为,故导致原告身体损伤的法律后果与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法官介绍道。
家长亦失责,获赔10万余元
“小洪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认知能力和接受教育状况,应当意识到攀爬涉案厕所及触及高压电线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造成他自身损害的法律后果,也是他自身的行为及其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未有效的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所致,小洪也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法官严肃地说,根据小洪身体损伤的事实和被告的侵权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尚不足以对小洪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此案告诉我们,不论是学校、家长或是社会,都应该时刻关注和教育学生,注意用电、防电安全,不要等出了事之后后悔莫及。”法官说。最终,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六项3.7万余元,供电单位赔偿6.8万余元。
本报记者高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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