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赁补贴将提标“扩容” 可通过按需订购方式将存量房转化为公租房,市财政不再投资新建
自今年开始,市财政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但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甚至按需订购的方式,将符合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转化为公租房。5月12日,市政府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加快解决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12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在保障方式上,健全覆盖不同群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在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逐步缓解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部分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依据新的政策,今后公租房的来源将拓宽新的筹集渠道,并调整完善配建机制。“未来将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并适度扩大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青岛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也可结合实际,采取货币化方式加快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租赁补贴扩大发放的范围和标准,将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不再投资新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公租房的资金建设来源将不再获得市财政的支持。除已进入审批程序的保障房建设项目外,市财政将不再直接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确实需要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区市,可通过购买、长期租赁等市场化方式,对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建设标准的存量和在建商品住房,通过集中采购、租赁或者根据需求订购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说。
专项资金专账核算
市财政不再投资新建公租房项目,资金从哪里来?据悉,在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方面,加大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投入,财政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配建提取的资金等。此外,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对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支持。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足额到位,主要用于购买、长期租赁、改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建提取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账核算,按规定统筹使用;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配建提取的资金由各自财政部门计提并按规定程序使用。
建设用地可提配建资金
通知还提到,在完成建筹任务的前提下,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提取资金配建模式,即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规定配建比例计提相应资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配建比例方面,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含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及企事业单位用地)规划为住宅的,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5%比例配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高新区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可不实施配建的地块以外,其他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均按照20%比例配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规划为住宅的建设用地配建比例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1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竣工前6个月配租
为加快保障房入住,各区市(含青岛高新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辖区内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排查梳理,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达到交付条件。
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抓紧制定有针对性的分配方案,尽快分配入住;对未竣工项目,要采取预分配措施,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制定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申请人数过少的项目可适当降低准入条件,推动项目尽快实现分配入住。
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在满足原有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可依据实际需求按规定程序调整转化为人才公寓等其他类型的政策性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土地、规划等手续。
本报记者王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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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12日讯(记者郝园园实习生安祥燕)12日,青岛政务网公布《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财政等部门要会同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市南、市北、李沧区政府根据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棚改采购服务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棚改项目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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