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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再增6.9% 下月起调整,上调后六区1710元/月、四市1550元/月

半岛都市报 2016-05-26 00:09 大字

本报5月25日讯(记者张同顺郝园园实习生朱夏露)5月2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今年继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自6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元调整为17.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50元调整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5元。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元、15.5元、13.9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其中六区最低工资标准是按全省最高档进行上调。

据悉,自1995年青岛市首次提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后,到2016年已经进行了15次调整。早在1995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元和150元;第二年调整时,分别涨至220元和180元。2011年以来,进一步提高增长幅度,当时七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100元,当时五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950元。

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3月份,本市均会调高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今年调整的时间有所推迟,从6月份开始调整。

怎么发

有支付能力单位不能借此发低薪

■解读

今年平均增幅6.9%比往年低

记者对比发现,2013年到2015年三年间,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分别为11.9%、10%、7.41%。今年调整幅度为历年最低,平均增幅为6.9%,且调整的时间从往年的3月改成6月。对青岛市而言,近年来一般执行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前两档,调整趋势基本与省一致,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以来增幅同样呈现下降趋势,今年的增幅与去年保持稳定。

对于这种变化,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手段,2015年全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奠定了基础。新形势下,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不冲突、不矛盾。

“当然,也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实际,经过专题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山东省适当放缓了调整频率、合理控制了调整幅度。”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担心,省人社厅回应,目前山东省企业新入职初级工工资大都在1800元以上,总体看,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会对企业人工成本和就业形势产生大的影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提高企业效益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将出多项利好增加居民收入

目前,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600元,在全国与贵州、河南并列第10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6元,在全国与湖北、福建、安徽并列第9位。调整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710元,在全国列第7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7.1元,在全国列第6位。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会提高,主要是部分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初入职员工、低技能员工和辅助岗位员工,其他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工资也会相应提高。随着工资的增长,加班费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另外,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待遇,如病假待遇、基本生活费等也会相应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将会提高。

据悉,今年山东省还将有多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政策陆续出台,包括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

依据6项因素调整最低工资

那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6项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青岛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有“红杠”。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进城务工人员如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其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项福利待遇

单位要另行支付

据介绍,下列各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想执行最低标准

应征得工会同意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社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驻市内三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人社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人社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张同顺郝园园实习生朱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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