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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早报 2013-10-25 15:11 大字

目前,青岛市逐步建立起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等制度为辅助,以经常性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等社会助困帮扶手段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3万户、13.9万人。到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享受社会救助保障?可以享受哪些救助?具体办理程序如何?记者邀请市民政局相关人员,为市民一一解答。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范围: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城乡低保救助。

◎保障标准:

1、城市保障标准:市内三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开发区、高新区及保税区540元/人/月,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480元/人/月。

2、农村低保标准:黄岛区、开发区、保税区4320元/人/年,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3900元/人/年,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3420元/人/年。

【农村五保户保障】

◎救助范围: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可以申请办理五保。

◎保障标准:

1、农村集中供养标准:崂山区11600元/人/年,城阳区、高新区8820元/人/年,开发区、黄岛区、保税区13140元/人/年,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7200元/人/年。

2、农村分散供养标准:城阳区、高新区8820元/人/年,开发区、黄岛区、保税区8640元/人/年,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3600元/人/年。

【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凡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

①低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内、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内、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给予50%、60%、70%、80%、9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在定点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0元。

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5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③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救助,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④城市社会孤老 (与街道签订协议)、年龄不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进行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城乡大病特殊救助】

◎救助范围:

凡具有青岛市常住居民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

1、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2、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特殊救助”标准:

“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一次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 (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给予80%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比例根据当年“特殊救助”对象的人数和医疗费用总金额确定。年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城乡临时困难救助】

◎临时救助范围:

(一)凡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四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它救助的。

4、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未单独立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单亲家庭,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青岛市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青岛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符合以下两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大病、重病家庭,在各类救助后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因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过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申请临时救助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各类救助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自负1000元以上部分按90%救助;其他困难家庭自负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具体程序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大病特殊救助的办理程序大致相同,低保户和城乡大病特殊救助需要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农村五保则由本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然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市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后予以施行。而城乡医疗救助分为住院、门诊大病救助和普通门诊救助的申请审批,具体办理程序不一样,城乡临时困难救助需要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般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

针对具体办理程序以及需要携带哪些证件等问题,市民可拨打各区(市)民政局咨询及监督电话详咨:市南区 88729190 ;市北区 85800999;李沧区 87625439;崂山区 88998709;城阳区 87868059;开发区 86988056;黄岛区 85165900;即墨市88515327;胶州市 82206079;莱西市 88400675;平度市 84389492。

记者 吴帅 通讯员 周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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