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出人命,劝酒人赔12万法官提醒:朋友聚会喝酒也得做有心人
饭桌上以酒助兴本很正常,但有人因为劝喝却惹上了官司,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发生的官司。
即墨的于先生在2011年的11月份,帮着朋友干农活,朋友吕先生安排于先生喝酒吃饭,在酒席上劝于先生喝酒,夜间,喝过酒的于先生在骑无牌摩托车返回的路上发生事故死亡。即墨市交警大队认定于先生负全部责任。
于先生的亲属认为,吕先生夫妇明知于先生骑摩托车但仍劝他喝酒,对事故有责任,要求他们承担47万余元的赔偿款。
吕先生夫妇认为,于先生来干活是于先生的工作单位领导安排来的,出事后工作单位已经支付了各项损失4万元,同时,吕先生夫妇当庭表示,于先生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足够的认知和辨知、掌控能力,应该对自身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负责 ,所以,吕先生夫妇提出驳回于先生亲属的要求。即墨市人民法院认为,吕先生夫妇和案外人孙某都应当预见喝这么多的酒,会对于先生产生不良后果,却没有制止。于先生是成年人,对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一审宣判,吕先生和孙某应承担10%的次要责任,吕先生应当赔偿4万6千余元。
在法院一审宣判后,于先生的亲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中院宣判,吕先生应该承担20%的责任,共需赔偿12万余元。即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朋友间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便产生了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其中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比如,明知道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况下,却没劝阻或拒绝与其喝酒,这就是没有尽到对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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