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有纠纷可找“第三方”,医患有纠纷可找“第三方”
患者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可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避免矛盾加剧甚至得不到适当的补偿。记者昨日从市综治委、市卫生局等部门获悉,青岛市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正式开始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医患双方公平解决纠纷,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此举对维持医疗机构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将发挥巨大作用。
协商不成可找“第三方”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应当首先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处理等方式解决,对通过上述方式难以化解或者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患者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要积极与患者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争议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争议行政处理或诉讼。
进入调解程序的医疗纠纷,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外,自受理开始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调解;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1个月;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或诉讼途径解决。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医患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的,可引导、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市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
根据该实施意见的要求,青岛市的各区市司法、卫生、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将加强沟通,指导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具体履行以下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等。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委会日常工作。目前即墨市已经建立调解组织,今年起其他区市将陆续开始成立。
复杂纠纷要出具意见书
青岛市将依托市医学会、市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组织,建立由医学各专科专家及熟悉医疗法律法规的律师、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组成的市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团。对当事人申请专家咨询团出具意见或对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5万元或重大、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按照回避原则,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咨询团中抽点3名以上专家,并邀请保险公司人员参与讨论,在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审查相关证据、查阅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出具客观、公正的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调处医疗纠纷的参考依据。
此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将吸纳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力量,逐步壮大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可查阅患者就医资料
对进入调解程序的医疗纠纷,调委会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疗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向医疗机构与患方了解有关情况,可查阅和复印、复制有关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与患方均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调委会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案件调解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制作调解案卷、存档。 记者 陈珂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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