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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枪走火 要了“发小”的命,试枪走火 要了“发小”的命

青岛早报 2012-01-09 18:37 大字

早报讯 记者昨天从即墨市检察院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廉某等非法制造、***支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廉某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不得假释。至此,这起由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非法制造、***支造成他人死亡案终于审结。

试枪走火“发小”丧命

据介绍,2008年,即墨男青年廉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间结识狱友李某,李某当时虽然只有25岁,但已是罪行累累,分别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李某也算个“能人”,喜欢摆弄机械,出狱后便用射钉枪改造了一把猎枪,并用铁砂子和礼花弹的火药自制了5发子弹。用了3发子弹后,李某将枪支和弹药卖给了狱友霍某。2010年11月底,李某手头紧,就想通过制造***支赚点钱,他如法炮制了另一只猎枪和4发子弹,这次他联系了年轻的廉某,廉某觉得枪支挺好玩,就同意以500元价格成交。

去年11月25日,廉某取回猎枪和4发子弹,并于当晚找到“发小”邱某。晚上,两人到村头试枪。邱某装上子弹扣动扳机不响,此时廉某准备上厕所,正当廉某转身没走几步时,“轰”的一声——邱某手中的枪支走火,子弹在其胸部洞开一个硬币大小的窟窿,鲜血喷涌而出。邱某被紧急送往医院,但终因散弹致心、肺破裂失血休克死亡。案发后,李某、廉某、霍某悉数落网。

判决太轻检察院抗诉

去年3月17日,即墨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4月19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制造、***支罪;被告人廉某、霍某构成非法***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李某、廉某犯罪情节严重,因无明确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不得假释,廉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不得假释。霍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但即墨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判决依法审查后认为,法律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被告人廉某非法买卖的枪支是造成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而法院在李某、廉某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过讨论,该院决定依法提出抗诉。

重新改判两被告人加刑

去年4月27日,即墨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即墨市人民法院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同时抄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获得青岛市检察院的支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制造、***支,廉某***支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墨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不得假释。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个别地区存在为牟利贩卖自制枪支的现象,而且这些不法分子多为中青年。”办案检察官通过此案的办理告诫广大市民群众,“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任何人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均构成犯罪。”

(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 吕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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