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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醉死”工头“有责”,工人“醉死”工头“有责”

青岛早报 2010-12-21 15:57 大字

在即墨一处建筑工地打工的陆某,和工友喝酒后睡在未完工的楼房上,次日凌晨被发现从二楼楼梯口摔了下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墨市法院一审判决,包工头刁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4万多元。家属和包工头均不服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建筑工酒后摔下楼

即墨市法院查明,死者陆某生前受包工头刁某雇用到位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魏家村东侧一工地粉刷外墙,刁某安排陆某等人住在该施工楼的二层,该住宿地无任何防护设置,且楼梯口没有安装照明设施。

去年7月31日晚,陆某和工友们一起喝酒,8月1日,工友任泽民、姜德水、陆培春发现陆某躺在二楼楼梯拐角处,不省人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中医院急救中心救护车将陆某拉往即墨市中医院抢救。8月9日,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墨市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陆某系摔伤、脑疝死亡。

家属索赔27万元

死者家属认为,陆某是死在建筑工地上,就应该由房主和工头负责。随后,死者家属把包工头和房主告上即墨市法院,要求赔偿27万元。

即墨市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刁某雇用陆某到工地工作,虽系在晚间休息过程中,陆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刁某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陆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因系酒后发生意外,自身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故应减轻刁某的责任。即墨市法院一审判决,刁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4万多元。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和包工头均不服,提起上诉。刁某称,他与死者不构成雇用关系。陆某发生人身损害的原因与从事雇用活动无关。陆某的受伤原因及死亡原因均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死亡与从事雇用活动有关。

死者家属认为,一审法院按20%的比例判决承担责任,显失公平。陆某事故前夜喝酒,早上上班时,早已清醒,与事故发生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事故主要原因是危险施工,防护设施不当。

市中院认为,本案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房屋所有人刘某既非工程发包方,也非工程承包人,死者家属无证据证明刘某与本事故有直接关系,不应当由刘某承担事故责任。原审法院按20%的比例判决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最后,市中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孟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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