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老人补缴养老费分九档,无保老人补缴养老费分九档
在前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青岛市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五区和即墨市的无保老人,也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了!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发布会详解新政,五区一市的首批养老金从4月20日起,就能发放到部分无保老人的手中。待试点成功后,计划力争在3年内,让其它各区市的无保老人全部领到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的“无缝”覆盖。
年满16岁就能参保
据介绍,与国家新农保相比,岛城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了覆盖范围,从农村居民扩大到了城镇未参保居民;在地域方面,从两个国家新农保试点区市——城阳区、即墨市扩大到了市内四区,总覆盖居民达到139万,其中市内四区无养老保险人员4万余人。在试点区、市,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青岛市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并且无需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岛城增4个缴费档次
按照规定,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无保老人,有能力的可自愿补缴15年的保费,好处是既能提高保障待遇,又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目前,个人缴费档次执行国家规定的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市可视情增设缴费档次。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可供选择。凡自愿被缴者,每人每年可享受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共450元。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对已参加 “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人员实行“两可”政策:可继续领取原待遇,达到60周岁时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可停止领取原待遇,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政策上不做强制性停止领取待遇的规定。此外,青岛市还实行了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可一次性取
“不论取得青岛户籍有多长时间,只要符合条件,都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负责人介绍,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区市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下月8日起参保登记
首批试点区市将于3月8日至31日参保登记,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 《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表登记。参保居民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无法填写的,可由亲属或居委会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户籍地管理,参保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
4月1日-15日,办理保费收缴,参保人员携专用存折到指定银行缴费。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4月20日起发放待遇。
市内四区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咨询,城阳区、即墨市参保人员可到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咨询,也可咨询12333劳动保障服务热线。
重度残疾人政府帮缴
对重度残疾人,青岛市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档次500元给予15年的代缴保费,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缓解特殊群体缴费难问题。
年满60岁可领保险金
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今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此前的不予补发。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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