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涉气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持续深入
执法人员检查涉气重点企业□金胶州/我爱金胶州/金胶州数字报通讯员樊德勇张秋营
为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胶州市持续推进秋冬季涉气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整治攻势,包括喷漆涂装、建材、铸造、化工、包装印刷、塑料制品等行业,按照行业划分逐行业推进。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对喷漆涂装行业开展整治工作,共梳理246家,随机抽查50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局以抽查发现的问题整治为导向,召开喷漆涂装行业企业培训会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自查整治要求,整治一家,警醒一片,并对喷漆涂装行业企业采取发放明白纸等措施进行培训,要求开展自查并限期整治。在完成整治后,对喷漆涂装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并督促整治到位。
通过整治,旨在打击相关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升涉气重点行业整体环境管理水平,助推胶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典型案例一
超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胶州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配套建设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并运行,经对该公司燃煤锅炉处理后外排废气进行监测,发现该公司燃煤锅炉处理后外排废气超标。
该公司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6.8万元。
典型案例二
建设项目
未验先投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胶州市一家建材公司的水稳拌合站现场检查,发现该水稳拌合站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该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万元。
典型案例三
产生有机废气
生产空间未密闭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胶州市一家木器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有喷漆工艺,配套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并运行正常,但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的喷漆车间未密闭(门、窗未关闭),部分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外排。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该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案例四
未按监测规范
设置采样平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胶州市某工业园内一家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建设有机废气设施运行正常,但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对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设置监测平台。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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