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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金胶州 2014-06-17 08:35 大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二、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城市每人每月540元、农村每人每月350元)的,可申请城乡低保救助【《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发放标准按人均月收入与低保标准的补差实施差额救助,即月低保金发放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

三、办理程序:

1、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村委会或其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有房产且居住1年以上)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受理低保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符合条件的,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民主评议结束后,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异议的整理低保申请审批档案(包含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报送民政局低保科审批。

5、市民政局低保科收到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报批的低保档案审核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认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市民政局低保科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低保公示栏对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政局低保科作出正式批准给予低保的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民政局低保科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四、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五、提交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

3、在职职工提供收入情况证明。企业或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加盖本企业或单位的公章。

4、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退休金领取凭证。5、劳动年龄段失业、无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凭证、及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独生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及生育二胎以上的家庭,均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证明(违反计生政策出生的,不予保障)。

8、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证明材料。

9、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只能由户主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成员户口所在镇办未保障的证明。

10、家庭成员是学生的提供在校证明。

1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诊断书复印件。

12、其他相关材料。

六、受理申请机构: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或镇办便民服务大厅民政业务窗口)。

七、各镇、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

阜安:88050637中云:82225938三里河:82214256胶东:88262715胶北:88277088北关:82295162营海:85260846九龙:85253089云溪:87222033胶西:85201429杜村:85233820胶莱:88220170马店:83220009李哥庄:88288726铺集:86250799里岔:86281150洋河:86200116

八、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或者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的家庭。

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4、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家庭。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6、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1.5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7、拒绝配合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对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8、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9、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10、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11、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1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未处理的。

14、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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