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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社会保险惠民政策解读(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北部湾晨报 2017-04-05 15:12 大字

八、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到60周岁,也允许补缴(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政府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九、月养老金计发方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动而适时上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详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测算表)。

十、参保人死亡后享受的待遇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一、养老金申领程序

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信用社存折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社保所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复核后,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计算养老金领取标准,通过制定金融机构将养老金划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

十二、资格认证

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本县区的实际确定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时间,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的认证时间和方式到指定的服务点进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会经办机构将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相关制度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并接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记者何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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