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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泾川县法院一副院长涉罪被判刑

甘肃日报 2013-07-18 21: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徐俊勇 通讯员赵健)日前,由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原泾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泾贵窝案终审落判,该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民事枉法裁判罪四项罪名,判处李泾贵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李泾贵,逮捕前系平凉市泾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李泾贵在主审马某某等5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贪污案款8138.85元。

2005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李泾贵在审理李某工程欠款纠纷案、何某某合同纠纷案、马某某等5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以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等4起案件时,先后收受当事人财物54000元。

2010年5月13日,李泾贵利用职务之便,将案件执行款10万元转入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前才归还。

另外,李泾贵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还串通当事人伪造证据,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徇私枉法民事裁判。2009年,李泾贵在主审陶某某诉史某某借款纠纷案中,陶某某与李泾贵系同学关系且私交甚好,李泾贵不但未申请回避,反而违反法定程序,借合议庭之名,实由其独自审理该案。在陶某某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在对史某某的扣押物洒水车进行委托鉴定时,私下请评估师吃饭,指示将该车评估价作低,致使史某某价值37795元的车被低估为21262元。

2010年,泾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窦某某诉某砂石厂合同纠纷案时,开庭前李泾贵指示,授意窦某某与他人补签虚假合同,伪造相关证据,并找人出庭作伪证,误导法官采信相关证据。接着又利用办案法官去外地出差之机,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未通过的情况下,直接签发判决书,判决砂石厂返还窦某某砂石货款98143元,支付违约金1008429元。后砂石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发回重审,泾川县法院重新审理后改判,砂石厂的合法权益才得以维护。

李泾贵案公开审理后,庄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泾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李泾贵退赔的贪污赃款8138.85元通过泾川县人民法院退还当事人,退赔的受贿赃款54000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李泾贵不服,提出上诉,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后,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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