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黑车司机殴打乘客 行政处罚后还担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黑车司机殴打乘客 行政处罚后还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徐俊勇
平凉一黑车司机与乘客发生矛盾后,司机将乘客殴打致轻微伤,公安机关将司机依法治安拘留。但事后,司机以被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为由,不再向乘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使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随后,乘客将司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司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等相关费用,法院依法支持了乘客的诉请。
原告白某诉称,2016年1月19日下午5时许,他从平凉市区准备回崇信县。
在等车时遇到梁某询问是否回崇信,他在询问车费为20元后坐上梁某的汽车。上车前,梁某曾口头承诺马上发车,但他在车上等了半小时还是不发车。他想换乘其他车辆被梁某拒绝,直至一个多小时后,车上上来两名其他乘客梁某才发车。然而,当车辆行驶至崇信县青年大桥北侧时,其他两名乘客下车,梁某竟要求他也下车,他不同意,并随口抱怨了两句,梁某便将他的行李从汽车后备厢取出扔在地上。他弯腰捡行李时,梁某从后备厢取出撬杠击打他,后被路人拉开,梁某驾车离去。随后,他打电话报警,民警让他先去医院救治。经崇信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他为左前臂小骨骨折伴有小块肌肉撕裂。2016年2月25日,经有关部门鉴定,他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现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被告梁某辩称,因为派出所已将他拘留了10天,所以他不应再向原告白某赔偿。
审理
崇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原告白某因该纠纷应获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上费用共计8263元。被告梁某以其已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为由拒绝向原告白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同时,被告梁某作为私家车司机,非法乘载原告,在与原告白某发生争执时,殴打原告白某,致使原告白某受伤住院,其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白某在与被告梁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乘坐其车辆,先因发车较慢产生抱怨,后因停车的位置离其回家乘车的路线远与原告梁某发生口角,致使双方矛盾加剧,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被告梁某赔偿原告白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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