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乘车受伤 驾驶员也要担责

攀枝花日报 2018-08-28 07:06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10时左右,原告王某乘坐被告何某驾驶的车辆去王某家的芒果地查看芒果,行驶过程中,因路面坑洼、车辆过度颠簸导致王某受伤。经医院检查显示,王某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后痊愈。此后,王某要求何某支付因受伤产生的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2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官多次释明法理,组织当事人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何某支付原告王某一定赔偿费。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王某乘坐被告何某驾驶的车辆,被告何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不论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免费搭乘原告,在通过崎岖路面时控制不当,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受益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盐边县人民法院 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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