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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也可按照城镇标准计赔

攀枝花日报 2016-09-05 00:00 大字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日11时50分,袁某驾驶属于唐某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二滩水电站大坝往攀枝花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盐边县S214甸渡路88km+150M处,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送盐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轻微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袁某与张某的父母达成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袁某因造成张某死亡应赔偿张某父母的金额总计为62万元,该协议书得到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特3号裁定书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达成后,唐某向中国财保公司提出理赔,中国财保公司认为张某的户籍系农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予以理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财保公司支付唐某保险赔偿金。

审理结果

张某应视为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法官评析

计赔时不能简单以户口性质来判断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张某之母张某某从2012年5月8日起一直居住在盐边县城,张某之父刘某某从2011年5月3日起一直在龙蟒公司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消费也在城镇,刘某某与张某某应视为城镇居民,张某系刘某某与张某某之女,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其身份应按照父母的身份来确定,因此,张某也应视为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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