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妻外遇对其家暴反被打成重伤后服毒身亡,妻子被轻判
因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长期家暴,妻子李某在又一次遭受丈夫殴打时,捡起锄头选择了还击,将丈夫打倒在地致其重伤二级。其后,李某的丈夫服毒身亡。近日,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妻子将他打成重伤
男子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再加上张某性格暴躁、嗜赌如命,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张某怀疑并声称妻子李某在外有别的男人,多次闹着要离婚,还被“请进”过派出所。
2016年5月15日18时许,张某再次怀疑李某在外有别的男人,动手打了李某,李某报警后,夫妻俩被带到派出所调解。次日15时许,李某和丈夫张某在家中因离婚一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先动手打了李某,李某遂捡起院坝内的凳子还击。张某从身上摸出一把尖刀声称要将李某杀死,于是李某跑到院坝中的羊圈处,捡起放在羊圈外的锄头与张某对峙。
见此情形,张某持刀退至家中的堂屋,李某持锄头追至堂屋门外,两人再次对峙。随后,李某使用锄头将张某手中的尖刀打掉,张某空手扑向李某,李某顺势使用锄头击打张某头部,将张某打倒在地。张某倒地后,李某继续用锄头多次击打张某头部和身体,造成张某头部受伤。
经攀枝花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1月18日,张某服毒身亡,一对8岁的双胞胎儿子无人照顾,张某的父母及亲属要求严惩李某。经县、镇、村三级妇联组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持续不断地做张某亲属的工作,最终促使其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以故意杀人(未遂)对被告人进行判处。
法院依法从轻判决,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与张某发生纠纷过程中,持钝器不计后果击打张某头部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得知他人报警后,没有逃跑而是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缉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多次击打张某头部,直至被他人拉开,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张某经常与李某打架,案发当天先动手打人并拿出刀与李某对峙,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的刺激下失去理智,失控将被害人打伤,系激情犯罪,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另外,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张某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害人及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办案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家暴犯罪也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即使知道,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的问题。
2015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家庭暴力中涉刑事犯罪的相关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指导和明确。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对遏制家暴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因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法院在处理时将考虑“从轻”处罚。但这绝对不是鼓励广大妇女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而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的渠道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原题为《男子疑妻外遇对其家暴 妻子反击将其打成重伤后男子服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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