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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毁坏财物择一重罪处罚

攀枝花日报 2011-06-08 19:16 大字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3日深夜,吴某到某水厂附近买烟时,发现水厂家属楼附近停有一辆奔驰车。吴某走近该车,看见车内放有两个印有“国窖1573”字样的纸箱和一个塑料箱子,遂产生了盗窃车内物品的念头。于是吴某返回家中,拿了一把改刀和胶把钳来到作案地点,先用改刀撬车副驾驶侧后排玻璃和压条,没有撬开。吴某索性在旁边花台内找了一块砖块,用砖块将车后窗玻璃砸烂,见四周没人出来,便将车内的4瓶“国窖1573”白酒、4包印象云烟、15包境界玉溪和一个望远镜盗走。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烟酒价值4432元,被损坏的奔驰车车窗、压条等物品价值52200元。

判决情况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吴某为盗窃而毁坏他人财物,其盗窃财物的价值及毁坏财物的价值均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其行为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同时也构成了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为盗窃他人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同时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应择一重罪定罪量刑。本案中,吴某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远远大于盗窃的财物价值,故对被告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在汽车普及的时代,当爱车被撬、车上财物被偷时,受害者都十分气愤,希望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严惩被告人。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种情形只能择一重罪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习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如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有人看管的地方等;另外,还要注意“财不外露”,以防止犯罪分子见财起意,盗窃财物、损坏爱车!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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