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一价看房市
□本报记者 贺欣
5月1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式实施,这项旨在打击商品房价格欺诈、遏制房价继续上涨的房市新政在攀枝花市执行情况怎样?给本地房市带来了什么影响?购房者又有何反应?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执行情况各有不同
25日上午,记者来到人民街一在售楼盘看到,销售大厅内立着一块房源信息栏,上面除了标注有每一套商品房的房号、销售单价、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等最基本的房源信息外,对于能够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如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信息却没有标示。
当记者问及信息栏上为何没有标明容积率等其它信息时,一位售楼人员回答:“这些内容我们备有资料可供客户查阅,也可以给客户讲解,而且在签购房合同时也会明确,所以用不着标注。”
随后记者又分别来到位于九附六、机场路的两处楼盘,在售房大厅都没有看见房源公示牌。销售人员解释,由于项目未开盘,尚处在吸纳会员入会阶段,因此还没有进行公示。不过两处楼盘售楼主管都表示,将会在开盘时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所有房源信息。
在四十九炳仁路附近某楼盘销售大厅,记者看到墙上张贴着销控表,每一套房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标注很明晰;另一面墙上张贴着商品房标价牌,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项目总建筑面积等信息;在大厅显眼位置,还摆放着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销售经理蒋先生告诉记者,该楼盘将于两天后开盘,他们是完全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来公示相关信息的,除了销售价格要等到开盘当天标示以外,其余信息都已经上墙。
购房者持欢迎态度
当天来到该楼盘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墙上张贴的楼盘信息吸引了不少人注意。
张先生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尤为关注。当了解到开盘后的实际房价不允许高于备案价格时,张先生说:“把房价的上限公示出来非常好,既便于我们参考,同时也能避免开发商在价格上‘玩猫腻\’,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商品房明码标价销售,受到市民尤其是近期准备买房的人士欢迎。家住仁和的宋女士早就想换一套改善型住房,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让她更加关注楼市。
“我是工薪阶层,买一套房子意味着要用去大半辈子积蓄,所以一直很谨慎。以前也去看过不少楼盘,很多时候销售人员所说的与实际往往不符。而实行一房一价制度,把房源信息都公示出来,让购房有了依据,过程也变得透明,买房子更放心。”
售楼者说几无影响
“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大中城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而对我们这样的三线城市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在炳草岗从事了多年房地产销售的唐先生认为,目前攀枝花房市以刚性需求为主,新开楼盘基本不愁销路,开发商一般都会一次性公开所有预售房源,而且本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实力有限,为争取资金回笼,解决资金压力,都想尽快售罄,因此在房价基数相对不高的情况下,像捂盘惜售等现象,攀枝花并不存在。
尽管实行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那开发商会不会采取高价申报的手段来人为抬高房价呢?
“这个问题也是不存在的。”某楼盘销售经理蒋先生说,“开发商到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时,主管部门要对楼盘进行监控,对备案价格进行测评,经过一系列审查后才能通过,所以备案价格都在一个合理范围,与实际销售价格差别不会太大。”
“就我们楼盘而言,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除了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手续变得繁琐一点外,与以往没有任何不同。”
延伸阅读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摘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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