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纠纷的背后
□郑天君 本报记者 贺欣
4月2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室来了两位花甲老人,他们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手中,连声说:“感谢法院帮我们拿回了投资款,要不然这笔款子不知何时才有着落。”
两位老人叫黄义彩和陈玉珠,是一起经济纠纷案当事人黄诚清的父母,受黄诚清委托,他俩当天专程到法院送锦旗。
同一时间,远在北京的黄诚清还给办案法官打来长途电话,表达自己由衷的谢意。他在电话里说:“通过这件事,我看到了法官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了我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增强了我在攀枝花继续投资的信心。”
黄诚清与东源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纠纷一案,经过市法院深入细致的工作,终于在三方当事人之间找到契合点,成功调解结案,化解了三方当事人长达五年的债务纷争。
投资联营起纠纷
事情还要从10年前说起。
2001年8月,在攀枝花开办砖厂的福建人黄诚清,与高粱坪工业园区东源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祖文签订了一份《合资联营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黄诚清向东源锌业一次性投入5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经营利润和亏损双方按比例共担。协议签订后,黄诚清将50万元投资款交付给邹祖文,此后又陆续垫资数十万元。
2004年3月,邹祖文单方面与第三人王江海签订《融资分红经营协议》,王将300余万元资金注入东源锌业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后来双方发生纠纷,王江海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融资分红经营协议》,并返还全部融资款。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东源锌业自愿将公司八年经营权抵让给王江海以清偿债务。
此时,一直被蒙在鼓里的黄诚清了解情况后,认为邹祖文抵让经营权的行为损害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遂于2006年4月将东源锌业公司诉至东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邹祖文签订的《合资联营协议书》,并返还其投资款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诚清声称自己与东源锌业系联营关系,要求东源锌业返还联营投资款的诉求,与法院查明的黄诚清系东源锌业股东的法律关系不符。
在黄诚清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东区法院作出了驳回黄诚清诉讼请求的判决。
调解结案多方维权
此后,黄诚清走上申诉上访路。
2008年8月,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作出再审裁定。同时裁定再审期间停止王江海行使东源锌业经营权。而此时东源锌业因经营不善停产,早已失去偿债能力。
市中级法院再审中发现,本案牵涉几个法律关系及两级法院不同的案件,如就案办案,根本无法化解当事人的债务纷争,更不能维护黄诚清的合法权益。案件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2009年9月,黄诚清找到市中级法院,反映王江海私自恢复东源锌业的生产。
办案法官在调查走访后发现,自从王江海取得东源锌业经营权后,投入了大量资金,随着经济形势好转,市场锌产品价格不断上涨,企业效益看涨。如果此时勒令王江海停产,将对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使案件解决更趋复杂。
本着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攀枝花经济发展的宗旨,市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大胆决定利用当下的良好契机,重启调解程序。
随后,案件承办法官多次与王江海、黄诚清、东源锌业代理人进行了接触,向三方阐明利害关系,最后,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几轮谈判后,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东源锌业向黄诚清返还投资款及借款本息共计90万元,债务由王江海承担,于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东源锌业则以经营权抵让的方式向王江海偿还债务。
2010年2月3日,王江海、黄诚清、东源锌业三方当事人正式签署调解书。
目前,王江海已将先期60万元投资款分两次付给了黄诚清。至此,这起历经5年的经济纠纷案终告结案。
不仅黄诚清为拿回自己的投资款感到满意,当事人之一的王江海也颇为感慨:“纠纷圆满解决,市法院兼顾了各方利益,使我避免了因停产导致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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