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驾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鲁某某在位于米易县撒莲镇湾崃村13组的吉尔某某某家里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一人喝了半斤多白酒。2021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无证驾驶川DD××××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麦吉某某往米易县垭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丙垭路8公里处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29.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人体血样送检。2021年2月22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219.9mg/ 100ml。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鲁某某长期饮酒应当清楚自己的解酒能力,应当知道酒后虽然经过了隔夜休息,在第二天也极有可能处于醉酒状态,且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却仍然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主观上仍具有故意的心态;同时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又依法提取被告人的血样进行低温保存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将血样及时送检,鉴定机关亦按照鉴定规范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鲁某某后,被告人鲁某某予以认可。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人体中血液酒精含量衰减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人在醉酒后经过一定时间的休息,甚至隔夜休息后,体内酒精含量仍然可能使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广大驾驶员千万不要有“喝酒隔夜就不是醉驾”的错误认识,一定要慎之又慎。
(米易县法院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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