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被判同等民事赔偿责任

攀枝花日报 2020-07-07 06:58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6日20时37分许,庄某(零售业从业者)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杜某)从米易县丙谷镇丙谷街方向往米易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丙谷街米易县根石盆景艺术协会处时,与后面驶来的由王某(无驾驶证,车辆所有者为其母亲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该车在人保财险攀枝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碰撞,致庄某受伤。庄某受伤后由王某的父母陪同到米易县人民医院治疗,5月19日出院后,根据出院医嘱于2018年5月21日到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30日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产生住院费13902.18元。

2018年12月28日,庄某自行委托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庄某伤情不够伤残等级,误工90天、护理60天、营养45天。产生鉴定费2400元。

事故发生时,庄某、王某均未报警。2018年5月21日,庄某到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6月27日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大灯灯罩左侧破损、前轮护泥壳右侧附着擦痕,庄某驾驶的摩托车尾灯灯罩破损。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米易县法院按庄某与王某同等责任依法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庄某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庄某9480.52元;由王某赔偿庄某3535.62元,徐某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按规定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案中,庄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均未及时报警,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庄某称王某违规右道超车,将其撞倒,王某称其没有撞到庄某,但出于人道主义对庄某进行了救治,双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不能印证,导致案件事实极难认定。最终法院根据庄某车辆尾灯灯罩破损以及王某车辆前大灯灯罩左侧破损、前轮护泥壳右侧附着擦痕的事实,认定双方车辆发生碰触,并基于公平合理,结合庄某受伤后由王某及其父母陪同到米易县人民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选择报警等事实,认定庄某、王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徐某乘坐另一辆摩托车,随同王某一道回家,属明知王某无驾驶证,仍将摩托车交给其驾驶,应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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