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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有困难以物抵债化纠纷

攀枝花日报 2017-01-09 00:00 大字

案情简介

崔某与朱某本是邻居,双方因土地划界不清产生纠纷,并大打出手,造成崔某受伤。此事经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都未能有效解决。崔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由朱某赔偿崔某费用元。因朱某到期未履行,崔某向米易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米易县法院执行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和财产线索。通过走访村社干部,执行法官了解到,案件标的虽然小,但是双方长期有积怨,方圆几公里内仅三户人家聚居于此,此次大打出手更是加深了双方的对立。朱某与其母亲相依为命,仅靠种田、养羊维持生活,经济条件不好,但申请人一方坚持不肯让步。

执行结果

为进一步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协调工作,从情理、法理方面让申请人理解被执行人生活状况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困境;从法律知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利害关系等方面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终被执行人朱某愿意以自己饲养的山羊来抵偿,并确定了山羊的价格。

法官评析

自愿以物抵债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交付和接受财物折价抵偿债务,改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方式,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自愿以物抵债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化干戈为玉帛”,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理解,以继续维护良好的合作联系,使法院免于动用强制执行措施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米易县人民法院 郑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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