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办法 米府办发【2014】65号
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四川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四川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中所规定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奖励,本县遵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米易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由单位或个人向县综治办提出申请,县综治办受理登记,并会同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见义勇为的认定及奖励由县综治办审核提议,经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用奖励、资助、慰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奖励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公开和保密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可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按其行为所挽回的国家集体利益、人民生命安全、公私财产等损失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积极措施全力救治。
第十一条 对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人员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抚恤并积极申报烈士评定;对致残人员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并按国家伤残抚恤的相关规定予以抚恤;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自见义勇为发生之日起,其子女在我县境内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入学的,学校由其选择,就读公办幼儿园的免交保教费,在高中阶段免交书本费、学杂费。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或致1—3级残疾人员,自见义勇为发生之日起,其子女从小学开始直至大学毕业,每年每生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要立即依法查处,及时答复本人,并向社会澄清事实真相。
第十三条 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遇到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侵害时,必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否则,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于本县公民在县域外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县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发地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核实、认定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慰问。
第十五条 宣传部门要大力开展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和英雄事迹的宣传报道,为社会树立学习榜样,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新风正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综治办负责解释。
米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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