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中拒捕伤人 判抢劫有法可依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23日晚,甲某伙同乙某、丙某(此二人尚在逃)窜入攀枝花市米易县草场乡谭某家院坝内,欲盗走其摩托车。当三人将摩托车从院内推往谭某家住房旁的便道时,被从田间放水归来的谭某发现。谭某喊了一声“抓贼”后,乙某及另一男子立即逃走,甲某一人继续推摩托车。谭某上前抓捕甲某时,被甲某一拳打在眼部。谭某进行还击,最终,甲某因不熟悉地形,逃跑途中慌不择路摔倒后被谭某和闻讯赶来的村民当场抓获。
事后,谭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眼钝挫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51元。
审理情况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在盗窃过程中,甲某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甲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各项经济损失3051元。
法官点评
本案在大多数民众眼里就是一起盗窃案件,只是被告人被发觉后动手伤了人,与一般盗窃行为差别不大,还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比他们预期的重了许多。其实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在学理上被称为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变,转化为较重的罪,而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处罚,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侵财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在遇到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应该根据对方实力,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比如第一时间报警、暗中组织人力围捕、事后跟随抓线索、记特征并保护证据等。同时,警告那些有犯罪念头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即使一时侥幸得逞,也难免惶惶不可终日,最终必然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米易县人民法院 张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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