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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意朦胧起纷争 伤人赔钱又获刑

攀枝花日报 2010-08-04 22:25 大字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9日2时许,A某、B某等人在某歌城唱歌、喝酒时,与同在此处喝酒娱乐的C某发生口角,经C某的同伴D某劝解,双方平息了争执,C某、D某二人离开了歌城。之后,A某、B某等人在返家途中再次遇见C某、D某二人。A某提议教训一下二人,B某表示同意。A某首先上前朝没有防备的C某身上一脚踢去,将其踢倒在地。随后,A某、B某二人又用拳头及竹竿先后对C某进行殴打。D某见状喝斥二人时,A某又用竹竿对D某进行了殴打。当天,C某、D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C某被诊断为左肾裂伤(裂口为2cm),经鉴定属重伤;D某被诊断为左尺骨骨折,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眉弓部裂伤,经鉴定属轻伤。C某、D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A某、B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B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 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A某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殴打行为,共同致一人重伤,又单独造成一人轻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B某积极参与殴打,共同致一人重伤,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很好的认罪、悔罪表现。经法庭主持调解,二被告人除已共同赔偿C某6700元,D某2600元医疗费外,由A某再一次性赔偿C某医疗等费用24360元、D某医疗等费用30000元;B某一次性赔偿C某医疗等费用16240元。上述给付义务已当庭全额履行,C某、D某书面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A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B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评析

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出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性的损害,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掉手指、刺破肝脏等;2、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A某、B某先后用拳头及竹竿对C某进行殴打,D某进行劝解时,A某又用竹竿对D某进行了殴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因酒后发生争执引发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告诫大家,饮酒要适度,酒后要克制自己的行为,避免给他人及自己造成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

(米易县人民法院 田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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