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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引火灾 失火犯罪领徒刑

攀枝花日报 2010-08-11 22:22 大字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4日18时许,家住米易县丙谷镇的左某,在自家的芒果地边用打火机点火烧除杂草时,因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引发山火,共造成林地过火面积12.725公顷(其中朱某某、肖某某等14名承包经营户种植的经济林地11.23公顷、集体所有的灌木林地1.495公顷)。

审理情况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在点火烧杂草时,因疏忽大意引发山火,造成森林过火面积达12.72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左某在失火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扑救山火,并在其直系亲属报警后林业公安人员到场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左某委托其亲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了赔偿,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左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责令被告人左某于2011年12月30日前,在集体所有的1.495公顷过火灌木林地内,以种植林木的方式赔偿受害单位的损失。

法官评析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被告人左某因为安全用火知识的匮乏,点燃自家田间杂草后因风大失控,造成了12.725公顷的林地火灾,给集体和他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此案再次提醒人们,增强安全用火意识,刻不容缓。 

(米易县人民法院 饶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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