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欲圆老总梦抽逃出资进牢笼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甲某欲在攀枝花市米易县注册成立四川宇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联公司),注册资金为一亿元,遂与攀枝花华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委托华光公司对宇联公司注册资本予以验资,并代办宇联公司注册登记的工商、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因甲某无资金,将注册资金变更为2000万元,首期出资为500万元,并请华光公司的乙某帮忙借款500万元用于首期注册资金验资,待通过验资后立即归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之后,乙某向成都的丙某借款500万元,并分为475万元和25万元两笔转入宇联公司的临时账户。验资结束后,米易县工商局批准四川宇联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并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不久,丙某经甲某同意并持甲某等人的身份证、印鉴,到银行将原验资时开设的宇联公司临时账户上的500万元转入宇联公司成立后的正式账户内,再用支票将500万元全部取出汇回成都。被告人甲某按约付给乙某、丙某资金占用费9万元。
审理情况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某作为宇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管理法的规定,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又抽逃全部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甲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评析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本案被告人甲某本无资金,为了达到顺利通过验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公司的目的,向他人借款验资,并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数日后,将全部资金抽出用于归还他人,使其公司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皮包公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且抽逃的资金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成熟,一部分人法治意识淡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若不严惩,必将严重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此,法官提醒正在商海中搏弈或者准备到商海中一试身手的人们,商海沉浮勿忘遵规守法,经商致富切记合法经营。
(米易县人民法院 周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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