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润峰报道米易县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
本报讯(彭润峰报道)米易县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自实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廉政合同制度以来,已有8个项目按要求签订了《廉政合同》,目前没有发现项目业主和项目承包单位存在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行为,有力促进了全县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高效、有序、廉洁推进。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米易县纪委监察局于2009年10月制定下发了《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要求,凡属公开招标项目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实行《米易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制度。
该《廉政合同》从八个方面对项目业主和项目承包单位分别进行了“四不准”约定。即要求项目业主不准向项目承包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不准在项目承包单位报销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由项目承包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项目承包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办理婚丧嫁娶、为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项目承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和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准为业主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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