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工人是谁的工人? 连续三年,每年在工厂打工半年,却被判定并非工厂工人
由于生产需要,一些中小企业会面临季节性用工问题,即雇工几个月。那么,这种季节性的临时工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因伤引发的纠纷
2016年至2018年,每年5月~10月,邓某奎在新疆托里县铁厂沟镇某砖厂务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由于砖厂扶砖工序缺人,扶砖管理员调派邓某奎临时去扶砖,不巧的是,邓某奎被砖厂机器压伤。
事故发生后,砖厂支付了邓某奎医疗费用,同时支付两万元赔偿金。之后,邓某奎就是否与砖厂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邓某奎向托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砖厂不服,起诉至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用工有季节性、短期性,工作时间以外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邓某奎在工作时间以外也不用遵守砖厂的各项制度,砖厂也不向社保部门缴纳各类保险金,邓某奎除劳动报酬外也不享有其他福利待遇等,双方之间更多体现的是雇佣关系。因此,确认邓某奎与砖厂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对此,邓某奎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他说:“我在砖厂工作近三年,受到砖厂规章制度的约束,从事砖厂安排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受指挥和安排,并不是随心所欲自己安排工作。而且我的工作时间、工作期限、工作内容都受砖厂的约束,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
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虽然邓某奎在砖厂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结合其他事实与证据,确认邓某奎与砖厂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终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当前的法律条文中,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管是在劳动时间内还是在劳动时间外,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不论在何时都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双方之间隶属关系明确;在雇佣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受雇佣人只在工作期间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其他时间不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也不遵守雇佣人的规章制度,二者之间往往体现出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关系。
此外,在劳动关系中,国家对用人单位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在雇佣关系中,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国家干预程度低,充分反映双方意思自治。
结合此案例,邓某奎与砖厂更倾向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方式为季节性务工提供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也有明确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于工人或者企业,选择季节性务工或聘用劳动者,都可以采取劳动派遣的方式,既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够使企业减少劳动争议,实现自主灵活用工。□吴铎思 马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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