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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摘编(二)

渭南日报 2020-08-19 01:06 大字

(接上期)(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六)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

(七)从业人员的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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