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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免费救援”带了一个好头

齐鲁晚报 2020-05-19 05:03 大字

□晏扬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公路条例》,这部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对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近年来,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天价救援费”事件层出不穷,虽遭到社会舆论口诛笔伐和穷追猛打,但它就像一只打不死的小强,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冒出来刺激人们的神经。在此类事件中,司机就像可怜的待宰羔羊,而磨刀霍霍的既有社会上的救援机构和修理厂,也有与救援机构和修理厂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勾连,让救援异化为打劫。

为治理“天价救援费”,国家层面出台了不少措施。早在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从理论上讲,只要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合理,就不该出现“天价救援费”;只要不指定救援机构,司机有机会“价比三家”自由选择,“天价救援费”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可是,理论上应该有效的办法,在实践中却常常失效,收费标准遭到无视,权力寻租大行其道,“天价救援费”依然层出不穷。

怎么办?免费救援也许才是最有效的办法,也是终极举措。它彻底堵住了收费的口子,无论是“有关部门”及人员还是救援机构或修理厂,便再也没有空子可钻。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只需接受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免费救援即可。此举的意义在于,高速公路救援由收费变成免费,从市场化服务变成一项公共服务。

有人可能会问,车辆出现故障,拖车的钱难道不该由司机自己承担吗?实际上,这笔钱可以由司机承担,也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即使由政府财政承担也未尝不可。个中道理,如同人们遭遇险情时求助110,可以获得警方的免费救助——百姓平时缴了税,税收的一部分理应用于为百姓提供免费服务,此乃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义所在。同样,司机平时缴纳了这税那费,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政府或高速公路经营者提供免费救援亦在情理之中。如此,免费救援可以视为司机应享的福利,也可视为政府收取税费后应担的责任。同时,这一免费服务并不会被滥用,因为没有谁会为了免费而故意让车辆发生故障。

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公益化,浙江已经先行一步,但愿其他地方也能陆续跟进。即使暂不实行免费救援,至少应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厉打击乱收费及背后的权力寻租,以彻底遏制“天价救援费”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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