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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违规车辆交通肇事获刑

黄山晨刊 2017-04-21 15:00 大字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屯溪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因骑电动车碰撞他人致亡案。被告人陈女士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6年9月28日20时45分许,陈女士驾驶无号牌“尼佳”牌电动自行车从单位下班回家,沿屯溪区前园南路由购物中心往黄口桥方向行驶,驶至前园南路中国人民银行路段时自称感觉左前方有个白色影子,便赶紧往右边打了一点方向并带刹车,但其车辆加装的遮雨篷左侧还是刮到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陈女士为抢救伤者,拨打“120”和“110”,并于案发当夜23时许主动前往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吴某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30日死亡。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悉,事发后,陈女士与吴某近亲属达成安葬赔偿协议,支付安葬费及丧葬补助费共计8万元,并且在该案审判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陈女士一次性赔偿吴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万元(不含前期已支付费用)。吴某近亲属对陈女士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女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载物且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未避让,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且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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