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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网络“水军”

四川法制报 2017-03-21 06:15 大字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广播电视台首席主持人曹可凡带来的一份书面意见,揭开了影视文化产业种种造假的“潜规则”,指出近几年在资本市场的裹挟之下,恶意造假频现,围绕假数据而来的“假口碑”“假热潮”更是影响恶劣,丢失了文艺创作的本真,呼吁重塑公正客观文艺评价体系。而我们熟知的“水军”正是制造这些“假数据”“假口碑”的罪魁祸首。就在前不久,某国产剧遭遇了令人尴尬的“水军讨薪”事件。“水军”自曝行踪,走到台前来公然讨薪,也算是一出奇闻了。有人质疑,传媒公司自己坐实“水军”之名,难道就不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目前,几乎所有“短平快”产业都不同程度地被“水军”攻陷。尤其是在影视圈,雇佣“水军”进行网络营销已经是心照不宣的营销手段。在这个虚假票房、虚假收视率、虚假评论肆虐的时代,凭借大量刷舆论为雇主造势的这股“水军”力量真的合法吗?

●资料

“水军”泛滥的口碑时代

据业内人士介绍,“网络水军”顾名思义,就是“在网络上‘灌水\’(频繁地发帖、回帖)的人”。每成功地发帖或者回帖一次,都会得到一定的报酬。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水军”二字,“兼职网站,继续招聘中……”等招揽人手的内容随处可见;在淘宝网上搜索“刷评论”或“刷分”,也会立马涌现大量卖家提供这类服务,并在近期有过数以千次的售卖记录。

如今,商家在互联网上的营销主要依靠网民口碑,口碑的好坏直接影响商家的市场占有率。“水军”刷信由此成为了增加口碑的最快捷径。以电影为例,在豆瓣网站上,某些电影还没有公映,大量整齐划一的“水军”口碑就纷纷出现,剪辑不好的说成是意识流,编剧不好的说成艺术体,演技不好的说成奥斯卡。一旦“水军”够大,没有人再愿意出来提出反面意见,于是,众口一词,大局已定,影片回报颇丰,“水军”居功第一。

有趣的是,有时候一个事件的双方都会雇佣“水军”。“水军”之间也会PK,最后谁引导了舆论谁取胜。2012年贺岁档期,《一九四二》和《王的盛宴》两部同期上档的大片上演“水军”大战,双方互泼黑水。《王的盛宴》在零点首映之后,即遭到大规模的“水军”攻击,豆瓣网与时光网上的评分直线下降,导演团队看到被黑之后,紧急雇佣“水军”,把分数往上调点。然而打高分的速度似乎赶不上对方打低分的速度,最终只好选择捅破这层窗户纸,把“水军”营销的内幕让观众知道,所谓的低分、差评不过是“水军”的杰作,并非电影真实的口碑。

●声音

绝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在信息化、数据化的时代,人们对一样东西的评判往往需要依靠数据和口碑。如今,不论是艺人还是影视剧,在造话题上热搜方面,都离不开营销公司去刷话题引导舆论。数据、口碑造假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近日,新闻界知名的全国人大代表曹可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痛批虚假数据已经严重影响人们对一部好作品的评价,并在人代会上提交书面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一个公平客观的评价体系。

有媒体呼吁,“水军”黑色产业链条应引起网络平台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法律的利刃应整肃“盲目疯抢大IP,砸下重金请明星,剧本创作不用心,制作粗糙辣眼睛,雇用‘水军\’刷好评”的影视圈,不仅做“清道夫”,更做“卫道士”。“我国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都对言论自由的禁区划出了明显的边界:侮辱、诽谤他人、侵犯公民名誉及法人商誉、谎报险情警情、扬言以危险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编造和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都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有网友表示,“水军”也好,剧组也罢,绝不能肆意触碰法律的红线。

●观点

黑色链条需尽早根除

从法律上讲,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价无可非议,但对于“水军”违背自己本来的认知而肆意刷出雇主要求的言论的行为,法律的管控却并不容易。原因很简单:法律很少单纯因为公民“昧着良心”而施加惩罚。

根据相关法条,尽管成立非法经营罪有数额的限制,成立寻衅滋事罪需要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但国家整肃网络“水军”行为的决心可见一斑。“‘水军\’乱象最大的受害者,还是全社会的消费者和守法经营的好商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发文称,不论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国家网信办和工信部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都反复强调了“水军”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然而,“水军”依然泛滥,究其原因还在于法治精神没有落实到位。出了问题,受害人也想到的是“以暴制暴”,不是组织自己的“水军”反击,就是花钱托关系违规办事。这种畸形的互联网传播现象竟然成为主流,“水军”都能集体讨薪,所曝光出来的黑色链条必须引起网络平台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尽早根除“水军”乱象,才能将互联网传播与市场竞争早日引入正轨。

●法条

2013年9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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