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能否适当降低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的国度里,应当将各种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列为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联合李保民、余枫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
邓辉调研发现,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存在一些“重财轻人”的现象: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窃他人财产3000元显然属于“数额较大”而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被害人花费3000元医疗费,行为人却不构成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除外);行为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但是行为人多次暴力殴打他人、入户殴打他人、携带凶器殴打他人的,只要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原则上均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设立的故意伤害罪,是以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为入罪门槛。所谓的轻伤,并非民众认为的皮肉伤,而是包含着四肢长骨骨折、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等严重的损伤。”邓辉分析说,另一方面,一些造成被害人外伤性先兆流产、鼻骨骨折等“轻微伤”的严重伤害行为却得不到刑法的制裁。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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