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车祸获车险赔偿,人身保险赔偿却拒赔法院判决七旬老人获双份赔偿
青州人刘某已经年过七旬,在家乡的一家食品公司里上班。2014年3月,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项名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险”的意外伤害保险。
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一辆负责为食品公司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在倒车时,不慎将刘某撞倒。经诊断,刘某伤情主要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刘某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需要休养、护理,进行二次手术及后续康复治疗。
2015年4月,青州法院判决,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某共计超7万元。刘某获得了车险赔偿金后,又向自己购买人身意外险的公司索赔,要求支付保险金4万余元。对方称,刘某受伤系机动车事故所致,其损失已由车险进行了赔偿,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而《保险法》赋予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虽然刘某已经获得了车险赔偿,但其仍有权主张给付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承保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始终未举证证实,其可在刘某的损失已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赔的情况下,可相应减免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法律或合同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4万余元。
8日,记者了解到,承保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已依照判决向刘某支付了保险金。
青州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人身保险中,法律并不禁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后,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反之亦然。
新闻推荐
良立法严执法护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回应热点问题
2017年立法工作有何重点?民法总则草案如何保护公民民事权利?如何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出现违法办案?……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民法总则草案和人大立法工作热点问题回答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