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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对周少华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

芜湖日报 2017-03-10 08: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洋)3月9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对周少华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少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上午11时许,周少华的女友陈某在小区内遛狗时,因未牵狗绳,被开车路过的该小区业主周某轧死。周少华遂以福田物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赶至现场调处,因周某急于上班,便在纸片上留下了联系方式交给周少华后离开。次日下午5时许,周少华接到周某电话,周某告知其只能赔偿1500元,周少华对赔偿数目表示不满。当晚下班后,周少华在4楼水井房取出之前藏匿的“野猪矛”,再次前往被害人家交涉,见对方不满足其要求,便拿出藏匿的“野猪矛”将周某刺倒在地,后又将其丈夫蔡某刺倒在血泊中,出门后拨打110电话自首。受害人11岁女儿在此期间发生坠楼,经过抢救后不治身亡。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少华为琐事泄私愤,持矛多次捅刺被害人蔡某、周某的胸、腹、背部等要害部位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周少华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之女蔡某某攀爬至窗外坠楼身亡。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然周少华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但是鉴于本案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周少华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少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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