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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婴幼儿”释法:常识回归,打拐升级

新安晚报 2016-12-23 00:00 大字

□李晓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公布,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按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今日《新安晚报》A版)

很多时候,你以为是常识的问题,解决起来其实未必如想象中那么容易。比如,对于诱拐犯罪,人人深恶痛绝。这边厢,民意沸腾;那边厢,法律也毫不手软。涉嫌拐卖犯罪者,真如过街老鼠一般。然而,即便有了如此的高度共识,现实中的打拐寻亲也从来都不轻松。

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涉及到方方面面,制度和效率显然很难在朝夕间就可完善提速。但是,相关努力却从未止歇。近些年,针对诱拐犯罪,铁拳频出,打拐升级。比如,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一个重大利好。其中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这个乍看稍微有点绕,其实解释一下,就是文章开头所说的那些“你以为的常识”,有时在司法实践层面,可能未必如理想状态中那样简洁明了、务实高效。很多媒体发布这一新闻时,都用了“哄骗拐走婴幼儿最高可判死刑”的标题。判刑的前提是,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适用“偷盗婴幼儿”。在一般人的朴素理解下,只要把小孩拐走了,就该适用这一罪名。然而,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诱哄就不算偷盗了么?哄骗诱拐,性质显然和偷盗婴幼儿一样恶劣,最终造成的伤害也丝毫不逊于后者,应该适用同样的罪名和刑罚。这本不该成为问题的问题,让司法的精准适用打了折扣,一定程度上虚耗了打拐实效。

现在,最高法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廓清了这些字面理解和法条适用的迷雾,有利于今后的精准打击。无论是字面意义上的“偷盗”,还是更常见的哄骗诱拐,在律条面前都将无处遁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常识”的一次回归。相信解决了适用法条的争议,集中所有精力打击拐卖犯罪,对于打拐困境的破局,当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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