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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纳入监管 明确医疗责任 11月一批新规施行让法治愈发完善让生活更加安心

梧州日报 2016-11-23 23:32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白阳)我国首部网约车管理办法施行,严把网约车司机和平台准入“门槛”;国家卫生计生委新规要求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责任;800公里以下短途航线票价自定,乘客出行有望迎来更多“特价票”……这个11月,一批即将施行的民生新规,让法治愈发完善,让生活更加安心。

有暴力犯罪等记录不得驾驶网约车

1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自此进入法治轨道。

根据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并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有关部门应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办法明确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同时,要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企业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将入“黑名单”

针对一些人利用部分地方无法即时查询异地机动车销售发票真伪,跨省虚开假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决定,自11月1日起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根据这份《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机动车企业如果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或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或违规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税务机关将把“黑名单”内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也将验旧供新,对其严格限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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