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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劳务统一 公平

黄海晨报 2016-10-17 00:00 大字

税收关系到国家发展与民生大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来也是公民应该承担的义务。只是,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沿用至今,已36年未改。这样的征收标准原本就是滞后的、病态的,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也加大了纳税人的负担。

一般劳动者都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劳务费等或许是薪酬之外的收益,所以几十年不动的劳务税虽然减少了他们的收入,但对于个体生活可能没有形成大的影响。然而,对于实习生就不同了。实习费本来是实习生自身劳动所得的唯一来源。实习生收入本来就不多,现在消费水平高,微薄的实习费扣除基本的生活所需就已经所剩无几,很多都要依靠父母支援。这样的背景下,2002年,国税局规定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对于实习生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几十年不变的劳务税是管理懒政,是法治之伤。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准则,但要坚持这一法则的前提应该是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倘若法规本来就陈旧,不光影响到法规刚性,同时也会成为套在公众头上的枷锁,让人沉闷得喘不过气来。

笔者以为,公民交税,天经地义,合理合法。但是,社会在前进,税收标准也应该与时俱进。既然实习费是实习生的唯一劳动收入来源,那纳税也该参照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达不到这一金额的就该免除税收。

降低税收标准,提高百姓幸福度,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事实上,这在多领域都有体现。比方说国家对农业税的免征,对《个税法》的修改等都是先例。在实习生劳务税方面,反其道而行之,值得商榷。退一步讲,即便要收取劳务税,也要与社会现实挂钩,而非墨守成规。 (冯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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