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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如此宝贵 保险还需善用

北海日报 2016-10-19 00:00 大字

近期,一篇名为“深圳罗湖一母亲为获30万保险款救儿子跳楼自杀”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深圳罗湖区一位63岁的母亲跳楼,希望用自杀的方式得到保险公司30万元的赔偿款来给患有强直性脊柱炎的儿子治疗。但这位母亲没想到的是,自杀并不能获得意外险赔偿,而且这份保险已经在2015年11月到期了。这位母亲的死并没有换来30万元,反而为本来就困难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接受的后果。除了同情和反思,从这个事件中也能反映出许多有关保险的问题,保险监管部门在这里提醒读者:自杀和投保人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自杀或者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换句话说,即使这份保险还在有效期内,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者是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构保险事故的,除了依法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外,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或者保险诈骗罪,相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生命是宝贵而又脆弱的,大家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减少各类风险带来的伤害,科学合理地运用保险来分散风险。一个人从小到老,充满了各类风险,最让人难以承受的是意外和重大疾病风险,虽然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健全,但还不足以弥补所有的风险损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例子还常常见诸媒体。因此人们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人生不同阶段通过购买合适额度的意外保险、定期寿险、重大疾病保险等获得风险保障,万一发生不测也能够让自己或者家人更好地应对,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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