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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龟不成 蚀钱受刑

北海日报 2016-10-22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 通讯员 彭美英)被告人王某华一念贪欲起,盗窃珍稀黑颈龟,为自己惹来牢狱之灾。日前,银海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了解,黑颈乌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濒危等级,数量稀少,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2015年3月5日晚,王某华在银海区平阳镇一公司内饮酒后,进入该公司养龟场,从养龟池内拿出5只小黑颈乌龟和8只大黑颈乌龟,装进一蛇皮袋内,并藏匿于其所驾驶的奥迪小汽车后尾箱。次日,王某华开车将黑颈乌龟送到市区,交由其姐姐保管。同年3月7日,王某华将盗得的13只黑颈乌龟送至其父亲家中藏匿。经估价,被盗的13只黑颈乌龟,总价值达182万元。

案发后,2015年4月10日上午,王某华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携带盗得的13只黑颈乌龟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不知道所盗窃的乌龟是黑颈乌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华案发后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且主动将盗窃所得赃物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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