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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吐槽”引名誉权之争微信话语权受法律制约

安徽法制报 2016-10-14 00:00 大字

核心提示

一名婚礼摄影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帖,怒指一婚庆司仪“总把自己太当回事……”、“整场废话连篇”、“想吐”云云。该婚庆司仪将摄影师告上法庭,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名誉,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朋友圈发帖泄愤

南京人雷凯,平时从事婚礼摄影工作,由于其摄影技术和创意都不错,在圈内小有名气。婚礼摄影、摄像及婚庆司仪在婚庆现场扮演不同的角色,相互间少不了配合与协助。今年5月22日这天,雷凯的一个同行好友参加了当天的一场婚礼摄影,但与司仪相处得不愉快。雷凯获悉后感到很气愤,于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个帖子:“有些人总把自己太当回事,助池(主持)个婚礼,全场废话连篇,你除了给新人推一些你赚钱的项目,还能干个啥?脸好看去北极海狼发展不更有钱途吗?从即日起,此人主持的场子,本人一概不拍!选择我们就别让我们见到此人,理由只有一条——想吐!此斯,是南京某著名装X僧人。 ”

雷凯微信里的好友较多,且多为圈内人。该帖文发布后,跟帖询问详情者不在少数,雷凯在跟帖中回复:“不是我本人今天拍摄的场子,是我同事遇到的一个著名装假病司仪。 ”“大家来竞猜,第一个猜对姓名的,我请吃龙虾。 ”在多人陆续跟帖后,雷凯又回复道:“点赞过100公布名字字母,点赞过200公布名字,今天24点前点赞过300直接配图发布。 ”好友见雷凯如此表态,都带着好奇及弄明真相的心理在前述帖文中点赞。过了一段时间,雷凯又自我跟帖道:“离公布名字字母还差27个赞。 ”不久,点赞数过了100,雷凯公布了那名司仪姓名的拼音字母。

雷凯的帖文发酵到这个程度后,还在鼓励好友点赞:“再来100个赞,直接公布名字。 ”其后,又有多人点赞跟帖。雷凯见此又在朋友圈里发了一帖:“感谢200位点赞的朋友们,有你们的支持,我们感受到了快乐! ”同时配有藏头诗一首,该藏头诗每句的首字连接起来为“××装逼被打”,其中“××”与被攻击的司仪名字同音。

被影射者起诉发帖者侵权

雷凯前述微信帖文中所影射攻击的司仪名叫储涛,而雷凯朋友圈好友中也有储涛的好友,便有人将情况告诉了储涛。

储涛在圈内算是很有名气的一个人,获悉雷凯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帖贬低自己,怒不可遏。在收集到证据后,一纸诉状将雷凯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雷凯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案件审理中,雷凯辩称,储涛并无证据证明其系在微信朋友圈中所指之人。但储涛坚持认为,雷凯发布的微信帖文中所指的就是自己,对自己进行侮辱、诽谤,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判决删帖赔偿

经审理,今年8月24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雷凯在微信朋友圈所发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指向储涛,一是明确了对方的身份是婚礼司仪,该点与储涛职业相符;二是指出了对方的姓名字母,该字母与储涛姓名的拼音首字母相同;三是藏头诗每句的首字连接起来为“××装逼被打”,其中“××”与储涛名字系同音。

法院还认为,雷凯在帖文中的描述,属于对所指对象职业形象、职业道德的贬损以及人格丑化,结合其关于所指对象身份的披露,使得关注其朋友圈的人群能够确定该微信所指代的对象系储涛,造成对储涛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应当认定该微信内容侵犯了储涛的名誉权。关于雷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藏头诗,每句的首字连接起来为“××装逼被打”,属于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同样侵犯了储涛的名誉权。因此储涛主张雷凯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成立。雷凯的侵权行为虽致储涛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储涛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法院判决:雷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微信朋友圈中的侵权内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向储涛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天)。驳回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微信发帖亦受法律制约

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审判长乔延彬介绍说,微信作为自媒体的一种载体,具有即写即发的快捷和便利。某个人只要在微信里发一句话或一张图,其圈子内的朋友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是互联网可触及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由于每个人的交际面不同,有的人微信朋友圈里的朋友众多,有的则少一些。一个人圈内朋友多,其微信影响力就大。加上微信有滚雪球效应,朋友间可从这个圈转到另一个圈,还可从圈内转发至圈外,如此你转我转,帖文效应便会不断放大。正是基于微信的这一特点,在微信里想写什么内容就写什么,但发布却要视内容而定,谨慎行事。

以本案为例,储涛算是本地业内的名人,雷凯在婚礼摄影圈内也有众多朋友,其在微信里发布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自然会对他人的社会地位、业内美誉度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许有人会认为,我的微信朋友圈我作主,我想发什么就发什么,别人管不了!但你的圈子内不只是你自己。

乔延彬说,微信虽是自媒体的一种,但它毕竟不是个人的独立王国,它的话语权同样受到我国法律的制约。利用微信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布谣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无情亦有情,对违法的行为施以相应的制裁或从民事法律上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保护更多的人不在微信上受到伤害,并鼓励合法的言论在微信上传播。 ·李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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