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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勿被试用期忽悠

安徽法制报 2016-10-18 00:00 大字

毕业季已过,但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时下,许多初入职场的大学生已过了入职时的试用期,开始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了,本文通过一些入职案例,介绍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给刚入职的新人一些启示。

试用期须签劳动合同

【案例】2015年7月8日,刚走出大学校园的杨晓姝,通过“过五关斩六将”式的应聘,最终脱颖而出,被一家公司录用。但公司表示要等两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符合公司要求,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晓姝考虑到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实力来证明,让公司知道自己是最棒的,也就没有多想。谁知3天后杨晓姝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面对杨晓姝的工伤赔偿请求,公司却否认与杨晓姝存在劳动关系。

【法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同样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试用期限不能随意定

【案例】今年6月,找到工作的吕笑萍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只有在吕笑萍“转正”之后才能享受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4个月后,公司以吕笑萍有过3次迟到,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吕笑萍的劳动合同。

【法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案例中,该公司给吕笑萍确定4个月的合同期,是违法的。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案例】应届大学生宋雅丽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公司每月发最低保障工资,提供包吃包住待遇。两个月试用期后,公司以宋雅丽每月都没有完成最低销售限额,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不够支付其包吃包住费用为由,要求宋雅丽补偿公司1000元损失。

【法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法用人单位即使为员工提供了 “包吃包住”式的免费食宿,也必须无条件支付最低工资,无权白白用工。

试用不合格须给出理由

【案例】许可沁应聘到一家公司后,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每月960元。两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以许可沁“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聘。面对许可沁一再追问为什么“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却拒绝给出任何答复。

【法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解聘员工,而是应当向劳动者表明依据。本案例中,公司拒绝给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决定了许可沁有权对公司的解聘说“不”。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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