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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涉嫌“盗抢”可要求厂家退款赔损

安徽法制报 2016-11-10 00:00 大字

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物运输营利,但在办理入户上牌时,被车辆管理所告知该车系“盗抢嫌疑车”,会影响以后的年审、过户,因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协调未果,我以该汽车销售公司欺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予我购车款的三倍赔偿,但法院驳回了我的诉求,只让公司退回购车款、赔偿停运损失。请问这合理吗? 读者:丁蓝霞

丁蓝霞读者:本案不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欺诈可赔偿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但只适用生活消费品。由于你购车是从事货物运输,属于生产消费,非生活需要,因此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据此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承担退回你的购车款、赔偿停运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组信箱由潘家永、颜东岳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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