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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不落实引恶果

四川日报 2015-09-25 09:29 大字

开栏的话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唯有安全,人们才能享受幸福的生活,享受绚丽的生命。然而,尽管我们总是常常强调安全责任意识,但一些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却仍时不时发生,在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巨大伤害的同时,也刺痛我们的眼睛。是哪些被忽视的隐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又有哪些因素让安全意识这根弦松懈了,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建设上还有哪些值得反思之处?带着这一个个问题,从本期开始,安全视线将陆续推出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发生在四川省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剖析其中的教训,敲响安全警钟。

【回放】

客车坠入湖中 11名乘客死亡

2014年3月6日9时40分许,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川R41518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6人,实载12人),行至仪陇县杨桥镇金鼓村五一桥路段时,驶出路面坠入柏杨湖中,造成车上乘客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

仪陇县“2014.3.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客车川R41518驾驶人鲜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马鞍车站副站长、川R41518客车安全生产承包责任人黄某,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共8人,被分别处以5万元至8万元行政处罚。南运集团仪陇分公司被处60万元罚款。

事故调查组责成仪陇县委书记向南充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成仪陇县县长向南充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仪陇县政府副县长李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仪陇县马鞍镇副镇长刘某、镇长尹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警告处分;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5人分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对仪陇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王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仪陇县公安局马鞍派出所教导员、县马鞍片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中队中队长黄某,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任某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教训】

三个层面安全责任不落实

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调查并报省政府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暴露出三个层面安全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驾驶员鲜某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在下坡路段违规空挡滑行,致使该车在潮湿路面不能有效制动和改变行驶方向;加之临危处置不当,未使用驻车制动装置。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所属仪陇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安全隐患排查、驾驶人培训教育和驾驶员“五统一”管理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力。仪陇分公司对农村客运车辆在非法修车点进行维修缺乏监管;未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进行车辆的安全例检;对驾驶人安全责任意识、临危处置能力等培训教育不够;对农村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未严格实行公司化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仪陇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监督不够;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全县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督促仪陇分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仪陇县公安交管部门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够。

□本报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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