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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只羊丧命狗口,谁担责?

攀枝花日报 2015-08-27 02:03 大字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7日16时许,仁和区太平乡村民王某在观音岩水电站公路旁放羊。当羊啃食青草时,旁边突然冲出8条狗围攻羊群,并咬死5只母羊、1只公羊及1只大公鸡,王某随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狗群正在啃食死羊尸体,一阵驱赶后,狗群往同一方向离去,民警尾随其后,发现狗群进入了观音岩水电站附近的某建筑公司营地。经询问,营地内的员工表示8条狗中有几条狗是营地饲养,但有几条是流浪狗,因见它们可怜,才收养,偶尔给它们一点食物。事后,王某找到某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几经协调无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狗致害造成的6只山羊、1只鸡及误工费的损失共计7000元。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就包括财产权益。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九条、八十二条分别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称肇事的8条狗中有的是他们所饲养,有的是流浪狗,但不论是饲养的狗,还是流浪狗,某建筑公司均为它们提供住所、食物,是饲养者和管理者。作为饲养者和管理者理应对狗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应有的管理,比如将其进行圈养,进而避免造成伤害事件。但除了提供住所及食物以外,某建筑公司并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狗群咬死王某的羊和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肇事狗群中有一部分为流浪狗,某建筑公司也是出于善意收留了这些流浪狗,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仁和区人民法院 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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