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好心办了坏事 让人搭便车 出意外赔了8000多元

凉山城市新报 2015-01-06 10:56 大字

好心让人搭乘便车却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因此受伤致残,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某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承担各项损失共计8937.8元。

2014年9月20日,某县农村村民刘某赶集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碰见本村村民蒲某正步行回家。炎炎烈日下,蒲某热得满头大汗,而离家还有四五里路,于是,张某便主动提出让蒲某搭乘自己的电动车回家。行驶途中,迎面驶来一辆微型面包车,张某一紧张,把持不稳,导致电动车倒地,蒲某从车上摔下来,小腿跌伤。后经鉴定,蒲某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村委会调解未果,蒲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875.60元。

庭审中,蒲某诉称,虽然张某是出于好意搭载自己,但其在行车过程中致自己跌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则辩称,自己是无偿帮助蒲某,发生事故纯属意外,自己并无过错,因此对于蒲某的损失,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动自行车仅能搭载12周岁以下的人,被告张某主动提出用电动车搭载成年人蒲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对蒲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的行为系出于好意,为鼓励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俗,应适当减轻施惠人的责任,故酌情确定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蒲某合理损失的5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本身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转化为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广大农民朋友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崔庆甫 许鸿兰

新闻推荐

两车发生小擦挂 电瓶车逼停公交车 成拥堵近50分钟

电瓶车挡在公交车前面,旁边的车辆只能绕行。〉〉〉1月28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一辆电瓶车和一辆公交车在西昌三岔口东路国际标榜酒店门口发生擦挂,电瓶车主一气之下将车横挡在公交车前面讨说...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