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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新规 不给工人买工伤保险建筑项目将无法施工

凉山城市新报 2015-01-08 18:53 大字

工人正在高空作业。(资料图) 参保后,建筑工人高空作业将有保障。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此举试图解决他们的工伤索赔难问题。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 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不缴纳工伤保险

项目将无法施工

新规的最大亮点是,未提交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意见明确了四部门联动机制。意见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明确,建筑业固定职工要加保,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按项目参保,并可在社保中优先办理手续。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比例计算缴纳;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鉴定的,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明确: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偿。

“这样,工伤保险的经费也就有了来源,而且实施动态管理,名单是可以换的,凡是参加项目的农民工都有保险。”金维刚说。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工伤维权已成最迫切问题。因此,四部门经过调研、征求意见,用了一年时间制定了意见。

新规仍有些条款模糊

可能“卡脖子”

有专家认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待解。

有专家指出,意见提到工伤认定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旧强调劳动合同。假若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办法监督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的落实,在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又咬住劳动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报工伤的维权之路就很艰难了。

“虽然文件中补充提到,除了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但即便有了这些证据,还要经过‘一裁两审\’这种短则一年,长则两三年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程序,有几个工伤工人耗得起呢?”这位专家说。

依照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事故现场,并在一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

“但相关规定没有说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

意见相关规定过于模糊,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

长期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认为,意见亮点颇多,但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

“最根本还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工程层层转包到无资格的包工头手里,这本身就不合法。”卢晖临说,“要想治本,关键要解决这一问题。”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称,由于很多未参保企业为逃避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瞒报少报工伤事故,或是与工伤农民工讨价还价。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被迫选择与企业主“私了”,工伤待遇被打了折扣。

“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真不敢想”

安徽界首市的邹河海当了十几年建筑包工头,在他眼中,工人们根本不敢主动提参保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工人们买过。

“2014年夏天,我在山东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20人只办了2个人,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邹河海说,“我们工人要求很低,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现在还真不敢想。”

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缺失,“私了”便成为普遍方式。

2014年8月,邹河海舅舅的孩子在工地高层作业掉了下来,腿被钢筋刺穿。工程老板赔了8000元,介绍人赔了2000元,事情就过去了。

“工伤保险赔偿,买都没买,哪来赔偿呀!”邹河海无奈地说。

邹河海的经历可不是个例,全国建筑业普遍存在上述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工伤率仅次于采矿业,是工伤事故多发区,但却是工伤保险的薄弱区。

不久前,全国政协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据初步统计,全国400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1/4。

据深圳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分析,直接参保率低原因有: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使工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建筑工人普遍是农民工,在农村保险和工伤保险重合时,工人为了不影响“工资”而选择不参保;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购买工伤保险。

出现工伤后,缺乏证据是维权难的原因。因为证明劳动关系已大费周章,更不要说证明工伤责任和获得赔偿了。

受访人群中,超过60%的人认为“劳动关系认定”是工伤维权难点,另有超过20%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是难点。

当然,消耗战也是工人无法忍受的。

遭遇工伤后,想获取工伤保险赔付,一般需要劳动关系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众多程序。

用人单位往往采取拖延战术,比如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工伤认定索赔短则三年,长则四年。

很多农民工没有时间可耗,最终被迫接受“私了”。

工伤医治赔偿

四步走

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以上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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